化学与化工学院分党校学员管理规定(试行)
为了保证分党校学员顺利完成学习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遵守分党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党校的教学安排和管理,努力完成分党校各项学习任务。
二.遵守课堂纪律,上课认真听讲并作好笔记,积极发言,按时完成作业;课堂学习和小组讨论时不得大声喧哗、走动,不准做与培训学习无关的事。
三.学习期间不得迟到、早退,违反两次者自动除名;旷课一次者自动除名;迟到15分钟以上者作旷课处理。
四.学员在分党校学习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事先由本人出具请假条,由班主任核实批准签署意见;临时向小组长请假的一律无效,作旷课处理;整个学习期间请假不得超过两次(包括实践活动),否则不予结业》
五.各组长应提前30分钟到教室向班长签到,学员应提前20分钟到教室向组长签到,未签到者视无故旷课处理;签到时不允许他人代签,班长、组长必须严格监督,认真负责,不按原则和要求办理签到的组长将被解除组长职务,情况严重者予以除名。
六.认真参加考试考核,凡在考试考核过程中舞弊者,予以除名;学习结束时必须完成学习心得或体会(不少于2000字),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
七.学员在学习期间因违反一、二条受到教员点名批评者,不予结业。
八.学员学习期间受到学院或学校纪律处分者,不予结业。
九.尊敬教员,团结友爱,互帮互助,共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