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第一条 所有导师必须获得学校当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应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近三年进账经费不低于9万元,具备从事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熟悉本学科发展现状与趋势,近三年内(含招生当年)科研教学业绩还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1项: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学术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2)正式出版学术专著或教材1部(独立或第一作者);
(3)获得国家级科研、教学成果奖(排名前5位)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3位)、二等奖(排名前2位)、三等奖(排名第1位);
(4)获批并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项及以上(第一发明人);
(6)指导的研究生中1人获省级优秀硕士论文或2人获校级优秀硕士论文;
(7)院教授委员会认定的具有同等水平或等级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够讲授一门及以上研究生课程,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论文写作的能力,熟悉研究生教育环节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一年招生资格:
(1)因重大教学、科研或者其他工作事故受处分未结束的;
(2)近三年中,无合理理由拒不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
(3)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机检、双盲审、答辩和抽检不合格的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4)学术道德、师德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
(5)出国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不能保证正常指导研究生的;
(6)非校聘重要学术岗位且年龄达到57周岁(截止到申报日)的;
(7)在研究生招生及研究生导师分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8)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学术成果未达到毕业要求而延期毕业或延期授予学位的。
二、导师双选原则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每年须填报个人招生计划,由学院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个人招生计划中的相关内容及计划数,并通过公开途径向录取新生公开。
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后填报导师志愿,每位研究生顺次填写第1、2、3志愿的指导教师。学院根据考生第1、2、3志愿并综合考虑指导教师的各项基本条件,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为学生顺次安排导师。非第一志愿的导师,优先考虑科研能力强、科研任务重、学生培养质量高的导师。
注:学生填报导师的第2、第3志愿为平行志愿,不分先后。对于第1、2、3志愿落选的考生,由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导师人选。
第八条 导师招生名额上限为:教授3人、副教授2人、讲师1人。导师招生指标规定如下:
(1)招生指标与经费额度关联。经费额度=纵向进账经费×2 +横向进账经费×1 +捐赠经费×0.5。
(2)招收1名研究生,经费额度扣减15万;招生2名研究生,经费额度扣减50万;招收3名研究生,经费额度扣减100万。剩余经费额度可结余至下一年使用。
(3)招生当年获批国家级项目,奖励招生指标1名(不扣减经费额度)。
(4)当年指导的毕业研究生须以武汉纺织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一作、学生二作)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EI或SCI期刊上发表1篇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或者以学生排名第一(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授权1项国家发明专利。未达标者,扣减招生指标1人。
(5)当年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含专业学位论文)单盲审不合格,扣减招生指标1名。
三、附则
第十条 如遇与本规定冲突的特殊情况,由教授委员会集体商议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归学院教授委员会学科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中低于学校相关要求的条款,按《武汉纺织大学导师资格认定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查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根据每年科研到账和招生情况进行修订。
2023年10月11日